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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新规来啦!记分规则将有重大调整!
2022-1-8发布

好消息

驾照新规要来了

2021年12月27日

公安部发布3则新规,其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登记规定》

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更多重磅消息,一起往下了解!


01、推行3项便利车辆登记新措施



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

      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


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

      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

      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02、推行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


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

      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03、推行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


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04、严格安全准入管理


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

      严格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

      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

      严格申请条件,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对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申请增驾。

      严格满分学习,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05、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制度


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

      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即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关于记分分值的条例如下: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06、健全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民警辅警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公安交管业务监管中心,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及时查处整改违规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管业务监管系统,加强对交管业务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违规异常问题及时预警、及时核查、及时处置。

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对发现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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